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分支机构行文规范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公文格式,特参照《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秘书处行文管理规定》,并结合分支机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国电影电视技术学会(以下简称影视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分会)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体式文书,是学会及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三条 分支机构公文分为“文件”和“便函”两种。
第四条 “文件”的主要文种和使用范围如下。
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要活动的安排,表彰和任免人员等。
通知:适用于发布本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和业务活动通知等。
报告:适用于向学会理事会、秘书处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有关询问。
请示:适用于向学会理事会、秘书处请求指示、批准。
意见:适用于向学会理事会、秘书处、其他分支机构或其他无隶属关系单位提出对有关问题的见解和处理办法。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五条 “便函”使用范围:不宜使用“文件”但又需要备查的,以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名义发出的非正式行文。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会内部的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超出本规范第二章所规定的种类。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在与其他机构联合发布公文时,应事先报告学会秘书处,经学会领导批准,并在理事长授权下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公文中不得涉及国家和行业秘密。凡涉及影视学会和分支机构秘密的,应事前向学会秘书处通报,经批准后可发布。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文件版头)、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件等部分组成。
第十条 公文中严格杜绝繁琐和虚假用词,正文内容应清晰、简练、用词准确。公文内容较多时,应采用附件方式。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发布公文的审批制度。公文正式印制前,签发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对公文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应附有相关背景材料和履行专委会民主决策程序的说明(事前征求三分之二以上分支机构任职人员的意见,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发布)。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所发布的公文(包括文件和函)一律由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签发。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与理事会、秘书处各部门之间行文要经秘书处办公室登记递交。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建立所发布公文的存档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所有以分支机构名义发布的公文都应在影视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影视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